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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萬錢債官司 破管署收231萬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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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06日 22:59
2011年01月06日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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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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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坐擁逾2000萬身家的老翁於西環持有價值500萬元地舖,一年前因拖欠逾8萬元大廈維修費而被頒令破產,老翁雖然成功撤銷破產令,卻遭破產管理署索取231萬元「天價」手續費,署方昨被上訴庭狠批「搶錢」早有先例,但10年來毫無改善,無恥且無法無天,結果下令老翁只需付11萬多元成本費用。

欠債人孫健寧(譯音)現年75歲,坐擁2750萬元資產,由於健康欠佳不能舟車勞頓,2007年4月離港定居加拿大,至今一直在彼邦安老院沒有回港。老翁的資產包括西營盤高街翠樺樓一地舖,他於1987年登記成為業主後租予他人經營車房。

擁資產2750萬 欠8萬維修費

事緣08年4月翠樺樓業主立案法團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車房業主追討約5萬元大廈維修費,法團獲判勝訴;同年12月法團向孫健寧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追討維修費及管理費逾8.5萬元,一直未獲回覆,地舖租戶亦指償債書未送到業主手上。

由於孫健寧一直拖欠還款,法團繼而呈請孫健寧破產,法庭於09年8月向孫頒下破產令,而破產管理署同年10月發信予孫健寧於銅鑼灣怡和街的住址。

孫健寧的女兒其後才知悉老父被法庭頒令破產,為了幫老父洗脫「污名」,她代父存入文件申報擁有逾千萬元資產,並於2009年12月16日向法庭申請撤銷破產令。署方同年大除夕,向只欠債8萬元的孫健寧索取逾231萬元破產處理費(見表)及5.5萬元呈請人支出。

官﹕工夫極少索「天價」費用

至2010年2月,高院下令撤銷孫的破產令,但餘波未了,5個月後孫健寧要求署方減少收費,法官鮑晏明判孫健寧可少付150萬元,但仍要支付署方80萬元。孫與署方各自向上訴庭上訴。

上訴庭法官郭美超昨日在判辭中直言,本案並非一般破產案件,署方作為受託人,只需為欠債人解決少於10萬元的單一債項,工夫極少卻索取「天價」費用,狠批署方「無恥、無法無天」。

事實上早在10年前,高院在處理一宗破產案時,已質疑破產管理署只能按法例計費,無權以其他方式徵收費用(見另稿),流弊至今依舊。郭官直言﹕「10年過去,遺憾沒有任何改善,情况繼續令人不滿」。

判只需付11萬成本

審訊期間,署方曾表示要以本案報酬去補貼其他無報酬的破產案件支出,屬「政府政策」。郭官直指此說法「毫無根據」,「法例從無提及這問題,且署方收費全數歸入庫房」。她明白破產案件愈來愈多,署方工作和財政困難日深,亦「尊重破管署受限於權力和職責,但法庭須確保法例不會引致毫不合理的收費」,遂行使酌情權,判孫健寧毋須繳付大部分署方收費,只需支付實際工時成本7萬元、刊憲費1420元,以及商議後法團與訟成本4.5萬元,合共11萬多元。

【案件編號:CACV1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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