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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早於2000年,高院曾明言不滿破產管理署方只「按本子辦事」,促檢討收費政策為署方鬆綁,讓署方可根據案件情况與破產人商量,更靈活收取費用。事實上當年案件的欠債人亦是被「搶錢」的苦主之一。
根據判辭,該案事主杜祝禮(譯音)為公務員,1995年12月因欠債逾97.6萬元被頒令破產,自此每月償還4000元予署方。98年11月,杜祝禮申請提早退休,獲發約160萬元退休金,金額直接存入署方戶口。
署方本與事主達成協議,收費10萬元,但發現自己無權與破產人「講數」,改為按《破產條例》計算,徵取費用逾29萬元。
主審法官張澤祐當時表明不滿,明言署方無法主動按協議收費,應檢討法例讓署方有權收取「友情價」。他計算署方實際工時成本,收費應介乎6萬至6.5萬元,並考慮當時56歲的杜祝禮一直按時還款,更要照料母親和11歲女兒,命令署方按上述金額收費,較原先收費大減近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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