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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聘當值律師被定罪 上訴得直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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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07日 05:59
2011年01月07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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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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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販毒案被告稱因「窮到燶」,無力支付費當值律師計劃的436元收費,且未獲告知可申請豁免,選擇自辯後在裁判法院被判囚18月。高院昨指出,被告未獲當值律師解釋可豁免收費,而被告獲法律代表的基本人權亦未得保障,判他上訴得直。

當值律師服務發言人不評論本案,但表示任何被告交付手續費時若申明無力付款,辦事處即會代為申請豁免,由總幹事審批。發言人又指出,自去年11月1日起,均劃一給予被告「可申請豁免收費或免入息審查」的文件,而被告亦要主動查詢。

官指基本人權受損

人權法訂明,被告受審時若無辯護人,應獲告知有此權利,法院認為有必要可委派辯護人,若被告無力付款,則可免付。高院法官麥明康昨指出,已坐牢8個月的申請人黃志光(38歲),當日無力繳付當值律師手續費,卻未獲告知可申請豁免,基本人權受損。

去年4月,黃志光受審後被裁定09年9月21販運0.67克冰毒罪成,判囚18月。控方案情指出,同案另一被告在大嶼山被截停及搜出毒品,其後指稱由黃志光供應。黃志光遭警方逮捕,警誡下承認犯案,提訊時選擇不認罪,但他無力支付手續費,故在審訊中自行抗辯,當時主審裁判官嘉理仕未詢問被告為何沒有律師代表。

已坐牢8月 獲撤罪釋放

麥明康指出,當值律師辦事處未有向黃志光解釋申請豁免程序,令黃被迫自行出庭,有違基本人權。而黃志光乃一般市民,不懂法律觀點,因沒法律代表抗辯而在審訊中蒙受不公。

麥明康又引述黃志光的代表大律師指出,黃當時得悉其母或蒙受不利,方在脅迫下承認犯案,認為此點在審訊中可視作抗辯理據之一,但黃自辯時未有處理該問題,定罪有風險,判黃志光上訴得直,推翻定罪,並當庭釋放。

【案件編號:HCMA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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