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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任職東區區議員20年的曹漢光,2007年區議會選舉獲勝後,延至兩年9個月後才向當局申報選舉開支,高院昨指他缺乏合理解釋,嚴重延期,拒絕其豁免延誤申請,曹漢光或面臨刑事檢控。
稱健康欠佳未及處理
曹漢光昨在議員辦事處接聽電話,表示對結果感無奈,律師已解釋他或會遭律政司起訴。他明言曾就單據問題曾與助理爭吵,自身健康一度欠佳,故未及處理申報,但稱「就算當區議員多一天,也會履行職責」。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訂明,區議員在選舉結果公布後30天內須申報選舉開支與捐贈。曹漢光於07年11月24日勝出太古城東選區,但後來因健康欠佳,把申報工作交由徐姓選舉助理代勞。惟徐在30天限期後仍未處理好單據,加上曹又離港治病,一直未有申報,直至去年9月才補交文件,廉署09年12月及去年2月兩度為此接見曹。
官斥不重視申報義務
法官朱芬齡判決時指出,曹漢光任期4年,過期近3年才申報開支,嚴重及過度延遲。她理解曹漢光健康出問題,如09年8月兩度中風,但後來曹曾往返內地,又於區議會大會出席率過半,可見其健康問題不致他遲報,「過度遲報的真正原因,是他未有重視申報開支的義務」。
【案件編號:HCMP17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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