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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觀心戰:普通襲擊要知驚長青網文章

2018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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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5月10日 05:35
2018年05月10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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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近來衝擊公職人員的案件頻生,當事人在事發後往往公開表示感到害怕、驚慌。最近,保安局就手機案發表的聲明便有以下一句:「……該議員搶去手機後離去,女職員嘗試索回手機不果,感到驚慌……」。
2016年初,港大校委會在沙宣道開會後,遭學生包圍要求對話,擾攘至凌晨。主席李國章稱,他非常驚怕及覺得有生命危險。同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示威者向梁振英投擲三文治。梁形容案發時感到驚和恐慌。
不少行內朋友心裏都有同一疑問,投身公共事務的公眾人物,身經百戰,理應處變不驚。輕言害怕,會否損害個人形象?
律師當然不會教唆被衝擊者如何落口供,但相關官員都會聽過政府律師解說,以「普通襲擊罪」追究行為激烈的抗議人士,是法律上的一個可能性。《侵害人身罪條例》之下,關於「普通襲擊罪」的條文只有35字:「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條文並無列明構成「普通襲擊」的具體行為,襲擊的定義廣泛,並不限於毆打或有身體接觸。總結案例,當事人是否主觀心理受驚是法官考慮的要素之一。因此,當官員公開說受驚,或者感到人身受威脅,他很可能是要鞏固日後提出檢控的法律基礎。當然,日後是否真的提控,或者改控硂加控其他罪名,那是以後的考量了。至於個人威武形象會否受損,是更次一層的考慮。
何安達
hoontat@yahoo.com
本欄逢周四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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