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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書合約「不對辦」 議員促樓書失實列刑事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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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14日 05:59
2011年01月14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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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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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朱小姐的個案,最驚人之處,是發展商銷售時所用的樓書所展示的間隔,與正式買賣合約的間隔,是不相同的。樓書顯示朱小姐的單位是一個兩房單位,附設開放式廚房,圖則沒有顯示尺寸,有一定的「想像空間」。惟合約顯示該單位只有一房,並只有一個固定的廚房,而合約的間隔明顯較能反映實况。

不過,一般買家到達律師樓,短時間內便會動筆簽約。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表示,政府應該盡快立法規管賣樓,將樓書內的失實陳述列為刑事罪行,而討論立法的督導委員會應該加快工作,她稱﹕「最怕開會開到曾蔭權離任,下一任特首,又話唔立法。」她表示,合約總不會連用多少分石屎,是否安裝渠蓋都會寫,所以交樓時,發展商必須合情合理。

不睇樓付尾數 僅「約定俗成」

有律師指出,現時新盤的買家,一般都於無睇樓的情况下,便付清尾數,律師表示,這只是「約定俗成」的習慣,買家可以要求先睇樓才付尾數。陳淑莊稱,朱小姐的例子,絕對可反映不睇樓付尾數的問題。

以往樓書一向無特定法例監管,而政府的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規管亦頗為寬鬆,及至09年10月,政府於各界壓力下,才於同意方案中,訂出較仔細的規限,包括(一)售樓說明書只可刊載指定的物業資料,不可載列其他純屬宣傳性質的資料或圖片;(二)售樓說明書內的物業位置圖及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須符合指定的基本尺寸;(三) 物業位置圖須提供更全面的鄰近社區及公共設施的位置資料;以及(四)任何載有「畫家筆下的圖片」的印刷宣傳物品均須加入提示字句,提醒準買家參閱售樓說明書並作實地考察。

由於涉及的干德道38號樓盤,屬於不用修改地契的舊樓重建項目,就算是現時才發售,也毋須受到預售樓花同意方案規管。另外,地產建設商會的指引只規管其會員,若不屬其會員,也不受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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