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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資料顯示,2005至09年期間,每年平均有8.2宗涉及商用車司機懷疑在駕駛時突然病發而導致的交通意外,但運輸署無規定商用車司機必須定期檢查身體。
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患有指定疾病或身體傷殘的人,例如腦癇症及未受控制的糖尿病人,不可獲發駕駛執照。此外,70歲或以上的人,在新領或續領駕駛執照時,必須向運輸署遞交由註冊醫生填寫及簽署的體格檢驗報告,以證明其健康狀况適宜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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