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公共空間新指引 商業活動限一成面積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15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15日 05:59
2011年01月15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發展局針對時代廣場公共空間的爭議,昨就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眾休憩空間的設計及管理發出新指引,在下月14日正式生效。新指引規限業主只准撥公眾休憩空間一成面積作露天茶座和書報攤等商業活動,不得過度牟利;但公眾除了散步等休閒活動外,要使用公共空間作非商業活動也要向業主申請。

發展局09年委託顧問,研究私人發展項目內公眾休憩空間的設計及管理指引,新指引將應用於現有及日後在私人發展項目內公眾休憩空間。

文化公民活動須向業主申請

顧問報告指出,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可進行一些非商業活動或慈善活動,及有限度的商業活動,為地區增添生氣。指引中將公共空間的活動分為3類,當中散步、短暫停留等休閒活動屬經常准許用途,公眾毋須向業主申請。

不過,若公眾要使用空間作非商業或慈善活動,如公民、文化及藝術表演等,便要向業主申請。就業主是否有權拒絕公眾申請在公共空間遊行或示威,發展局發言人回應,管理指引只是提出一套框架,業主及管理公司在處理活動申請時,要考慮公眾休憩空間的靈活運用,私人物業住戶的權益及其他公眾人士對該公眾休憩空間的使用等因素。業主或管理公司應制訂明確的申請程序,向公眾發布,方便公眾或團體申請。

業主須付市值豁免費用

不過,為免發展商利用公共空間牟利,發展局指引規定,商業活動地方不可超出整個私人物業公共空間的一成面積,業主亦須以市值支付豁免限制費用。

發展局強調,私人公共空間作商業活動,可為公眾休憩空間補充功能,面積上限一成比率已比國際標準低,反映香港人流較多問題。

九倉旗下的時代廣場於08年時,被揭發違規出租商場內的公共空間賺取利潤,事件鬧得滿城風雨,律政司亦代屋宇署長入稟高等法院,要求九倉交代有關帳目的利潤以及賠償損失。時代廣場發言人昨表示,仍在研究有關新指引,暫不作回應。

發展局發言人指,指引適用於時代廣場內的公眾休憩空間。就政府向時代廣場索償案件,發展局表示跟進工作可涉及法律程序,不便透露詳情。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