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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最高囚7年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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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18日 05:59
2011年01月18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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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11條,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即屬犯法。法例亦有特別監管有關提供飲食娛樂的舞弊行為,同一章節下的第12條,訂明「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亦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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