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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間隔需得同意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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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19日 05:59
2011年01月19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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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由於租客和業主可以自行議定條款,故租約期滿後租戶是否要將單位內的家具和間隔回復原狀交還業主,取決於訂明的合約條款。陸偉雄表示,一般在律師樓簽訂的租約,均有訂明租客若要改動間隔,必須先得到業主書面同意;至於租戶是否須在租約期滿後將之還原,就視乎雙方間的協議而定;但一般在書局或文具店可買到的標準租約不會訂明此等條款,但以慣常原則理解,即使合約條款沒有清楚訂明,租客若在租約期間曾改動間隔,亦須將所租物業以原狀交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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