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有報道稱,上海有關部門在多塊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預申請須知》)中提及,對於「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或是「出讓人無償收回」。
市民買樓非獲得土地產權
報道一出,引發坊間議論紛紛。很快,有關部門發布澄清公告,對於到期土地續期的具體說法是﹕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收回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按照法律規定,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開發商要建樓,只能租賃該片土地,譬如住宅用地使用期就是70年。買房人買到房子的產權,但實際上他只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但並非土地的產權。也就是說,70年後,房子依然是你的,但能否繼續使用房子下面的土地,或者以什麼代價繼續使用,那可就不一定了。
其實,土地到期後是否能續期、怎麼續期,這個問題一直存在,只是一直以來被人為地隱藏了。
假設土地最終被無償收回,那麼消費者按揭並非在買樓,而僅僅是租樓,只不過一次性簽訂70年租期。「砸鍋賣鐵攢首付、辛辛苦苦還按揭」,到頭來卻只是長期租屋,想到這裏,是不是讓買房者覺得有些寒心呢?
即使土地到期後不會被自動收回,並不代表問題就能解決。因為還牽涉到一系列問題:誰來申請新的使用權?如何重新定價?如果政府拒絕續期,是否需向業主補償?補償標準如何確定?這些年來,中國樓市對於土地問題一直保持「不爭論」態度,因為一旦細究,那些表面上的瓊樓玉宇立刻貶值,這正是受到政策的不確定性的影響。
「公共利益」解釋待釐清
即使按照上海有關部門的解釋,那麼怎麼來解釋「公共利益」呢?既然土地是人民的,那麼政府收回土地或者是轉租給他人,實現土地的增值,完全可以被冠以公共利益的大帽子,最終又有誰來保護那部分業主的利益?
針對樓市中土地與房子的股市,也許可以改動一句古語來比喻:「地之不存,樓將焉附」?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