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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取回業權 須符條件長青網文章

2011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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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4月01日 05:59
2011年04月01日 05:59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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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徐清波指出,並非所有人都能取回「經租房」的業權。簡單來說,這是「優惠」華僑和港澳同胞的政策。要取回「經租房」的業權,以廣州為例,主要需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

1. 產權人在其物業被納入「私房改造」時,已具備華僑、外籍華人、歸僑、港澳同胞身分。

2. 產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其物業被納入「私房改造」時,已具備華僑、外籍華人身分。

3. 產權人是在解放後至私改前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同胞。

4. 房屋私改時,產權人已死亡,其繼承人已具備華僑、外籍華人、歸僑、港澳同胞身分。

5. 共有房屋所有權的產權人之間是僑眷關係,其中一個產權人在房屋私改時,已具備華僑、外籍華人、歸僑、港澳同胞身分。

另外,若是「非住宅」類物業,合計面積又超過1000平方米,政府會作酌情處理,現時不一定會發還業權(住宅物業則無此限制)。酌情處理的原則是,若產權人或其繼承人是對中國四個現代化建設及統一大業有貢獻,以及在海外有較大影響(即「兩個貢獻、一個影響」)的華僑或港澳同胞,則可能獲放寬處理。

如有貢獻影響 或可獲放寬處理

徐清波表示,這些貢獻和影響沒有明確定義。但若當事人在內地有投資,或者是海外華僑領袖,相信會有幫助。他知道,曾經有某些個案的「非住宅」類物業合計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但因為當事人是海外華僑領袖,最終也取回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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