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鑑於「經租房」問題年代久遠,無論從繼承難度和複雜性、發還成本(律師費、公證費等)、政策變數,以及物業被拆卸的機會來說,都是盡快申請取回業權為佳。
因為時間愈久,有權繼承的後人會愈來愈多,愈容易有意見分歧。而且,可能會分散各地,失去聯繫,導致申請困難。
由於「私房改造」是在1958年前後至1966年進行,徐清波曾經處理的個案,多是產權人已去世,但第二代申請取回業權,當事人多是50歲至60多歲。不過,產權人本身仍然健在,他親手將產權證交回對方手上的個案亦有。
徐清波建議,要成功取回業權,當事人應盡量求同存異、摒棄分歧,全個家族向着一個大方向辦事。例如,他曾經協助的一個家族,雖然家族成員分佈在香港和外國,但大家利用每年聖誕聚集在香港的時間來商議、處理取回祖業的事宜。最終,這家人也成功取回祖業的業權。
若有些有權繼承的後人真的難以回港,他建議,家族成員可考慮一下協調利益分配,讓前者聲明放棄繼承業權,僅由居住在香港的有權繼承後人申請取回業權。但徐清波提醒讀者,在海外和香港製作相關文件,內容一定要符合內地的要求。
遇收購重建 爭取樓換樓
徐清波指出,有些幾十年前的物業用料極佳,至今仍然矗立,而未被拆卸發展者,其價值肯定最高。而且,當政府或發展商將來要拆卸重建時,還可以和對方談判賠償方案。
例如,發展商可能會說,地舖的賠償劃一。但若當事人已取回業權,便有權提出異議,強調位於大街的地舖價值應該高於位於橫街的地舖。甚至,可以提出原地或異地舖換舖、樓換樓等賠償方案。一般來說,都是以物業換物業的賠償方案最划算。但首要的,還是要先取回業權。
最吃虧的,則是一些很早已拆卸而當時的賠償方案又是現金的物業。因為房管部門只會代產權人保管那筆現金賠償,而不會支付任何利息。而且,不少個案顯示,對物業估值並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