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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地20年可索權長青網文章

2011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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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2月03日 05:59
2011年02月03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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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時效條例》,私人土地若被人連續侵佔達12年,則侵佔者有權從業主手上逆權侵佔土地;但1991年7月1日以前的侵佔行為,由於需按舊例處理,則需侵佔20年。

本案中鄭家純的公司92年提出訴訟,因此梁家的逆權侵佔行為亦需按舊例,亦即在1972年或以前就已佔用土地。至於官地的侵佔年期更長,官方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權期限為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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