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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出錯 攜天拿水劫銀行囚10年 欠債男上訴撤罪長青網文章

2019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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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2月23日 17:35
2019年02月23日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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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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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建築廢料回收公司東主聲稱欠下600萬元高利貸,債主更威脅會傷害其妻兒,他於是手持兩樽天拿水衝入沙田交通銀行大叫「打劫」,最終被警方到場勸服拘捕。東主前年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重囚10年,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出錯,將「因所處環境而被迫」犯案的東主,當成是因「受到威脅」而犯案,認為定罪並不穩妥,裁定上訴得直,判刑一併撤銷,無罪釋放。
記者:蘇曉欣
上訴人劉偉強(49歲)於2017年6月1日被原審法官李瀚良判囚10年,他昨日被裁定他上訴得直,刑期撤銷。
提及「受到威脅」不恰當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昨於判詞引述,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稱「(上訴人)有冇機會擺脫嗰個威脅?如果佢係有機會嘅,即係話佢可以去報警,佢可以去湊個仔,佢可以陪住老婆、仔女咁樣,有呢啲機會嘅,而喺嗰個時間,一個合理嘅人都會把握呢個機會,而被告偏偏唔把握呢個機會,佢『被迫』呢個辯護理由就唔成立」。
惟彭官認為,根據司法機構《樣本指引》相關案例顯示,「受到威脅」及「因所處環境而被迫」犯案,兩者有所區別,上訴人個案明顯屬於後者,李官卻於引導時提及「受到威脅」,實屬不恰當,對陪審團有誤導。
彭官認為本案實屬典型「因所處環境而被迫」犯案例子,本案關鍵在於陪審團是否相信上訴人確實認為妻兒會被傷害,並且會否受迫害至打劫銀行;但基於原審法官引導錯誤,陪審團或因原審法官的說話而認定上訴人不報警,亦不整天陪伴家人的做法不合理,從而裁定上訴人罪成,但此非案件關鍵。
彭官又指,審訊由法官把關是毋庸置疑,但在這重要議題上,原審控辯雙方均未有提供應有協助,令人費解及遺憾。
案情指2015年6月18日,上訴人於沙田交通銀行大叫「打劫」,先將一樽天拿水擲地,再一手拿另一樽天拿水,一手握打火機。他向職員哭訴自己欠下黑社會巨債,對方要他打劫,否則會傷害其妻兒,其間又叫職員報警。職員一度遞上紙巾安慰上訴人,並拿汽水給他解渴。警方到場後成功聯絡上訴人妻兒,上訴人知道妻兒安全後便向警方棄械投降。
案件編號:CACC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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