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不誠實取用電腦」廢武功 律政司終極上訴馬道立:立法原意針對黑客長青網文章

2019年02月27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2月27日 19:00
2019年02月27日 19:00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蘋果日報】協和小學教師涉洩露小一叩門試題案,高院早前裁定以自己手機通訊或拍照作案,不能控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動搖這條廣泛應用的「萬能key」控罪的地位。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昨聆訊時強調用自己或他人手機和電腦均符合「取用」定義,又舉例指爆竊疑匪用網上地圖搜尋逃走路線,已屬有犯罪意圖地取用電腦。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翻看27年前的立法文件,質疑立法原意是針對黑客和入侵電腦行為,律政司現時詮釋與之「相距甚遠」。案件擇日宣判。
記者:伍嘉豪
代表上訴人律政司司長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陳詞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訂明四種情況下的不誠實取用電腦屬於犯罪,但當中不包括「未獲授權而取用電腦」的情況。
質疑梁卓然混淆觀念
梁指出,任何人只要在犯罪過程中使用電腦,包括自己或他人的電腦,均觸犯該罪。他認為條例是要防止市民不恰當地使用任何電腦去促成傳統罪行,補充其他條例未涵蓋之處,舉例指若有竊匪爆竊一幢大廈後用Google地圖尋找逃走路線,不論是否用自己手機或電腦,仍屬有犯罪意圖或不誠實意圖下取用電腦。
多名在席法官關注律政司會否將「取得使用」(obtaining access)與一般的不恰當使用電腦(general misuse)混淆。
法官李義指出,所謂「取得」,意即要做一些事才可獲取電腦來使用,但一個人本身是有權使用他擁有的手機及電腦,這情況便不存在「取得使用」元素。李官和首席法官馬道立又列舉其他罪行作例子,指刑事毀壞、爆竊、攻擊他人電腦等,均是針對別人的財物才有罪,毀壞自己財物不算犯罪。
有關條文在1993年通過生效。馬官據1992年立法局的條例草案討論文件,指當年立法目的是要保障電腦系統數據完整、程式或賬目不被刪改、資料不會被人清除等,似是針對黑客或入侵電腦的人,非把一般使用電腦也刑事化。馬形容律政司一方對控罪的理解,與立法局文件相距甚遠。
官:用電腦掟人會否觸犯?
非常任法官范禮全問,按律政司理解,拿起一部電腦掟向他人,是否也觸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梁認為不算,因過程中沒有導致電腦運算。
代表本案其中一名被告的大律師謝英權回應時,重申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控罪不是百搭的「萬能key」,倘依照律政司詮釋,將鬧出可笑甚至危險情況。
案件編號:FACC22/18
長青網 - 一站式長者及護老者生活資訊網站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