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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稱不唱國歌非等同侮辱長青網文章

2019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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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3月01日 20:20
2019年03月01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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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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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立會正審議《國歌條例草案》,外界仍關注甚麼情況會令市民誤墮法網,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回覆立會,指草案訂明奏唱禮儀適用於任何奏唱國歌場合,但只適用於「參與或出席」有關場合人士,故不存在市民收看電視播放國歌時須肅立的情況,該條文亦無附帶罰則,當局同時稱任何人在須奏唱國歌的場合不唱國歌,不等同侮辱國歌。
立會法律顧問早前去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出21點希望局方澄清,包括會否影響議員受特權法的保障等。
局方昨回覆稱,要視乎實際情況而定,但根據過往案例,《基本法》和特權法對議員保護,只涵蓋議員行使職權、在立會會議正式辯論時所表達言論。
指議員宣誓時應奏唱
當局並指立會議員參選和宣誓就職時,表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在擁護一國兩制前提下,議員尊重國歌、在宣誓儀式中參與奏唱國歌環節,是應有之義。
至於教育局局長須就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發出「指示」,局方未有因應法律顧問查詢,闡釋局長可以發出甚麼指示,僅指局長會通過現行機制,向學校發出通告及有關指引,涵蓋對象包括每所學校的決策者和其教育措施的執行者,即適用於學校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校長和教師,但學校其他職員及持份者,如有不尊重國歌或侮辱的行為,都受條例規範,如果學校不遵守指示,教育局會按現行機制要求學校作出改善。
■記者梁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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