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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義買入 獲特首豁免長青網文章

2019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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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3月04日 23:15
2019年03月04日 23:1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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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話你知】
過去中聯辦及相關公司,可各透過兩條《印花稅條例》豁免繳交印花稅。其中《印花稅條例》第41條適用於中聯辦本身,條例寫明,在一般情況下,「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均毋須負法律責任繳付印花稅」。如中聯辦2013年買入的觀塘宏基資本大廈22樓及四個車位,根據土地註冊署資料,均應用了《印花稅條例》第41條付印花稅。另外,科威特駐港領事館2007年10月以2.51億元購入旗下港島南貝沙灣第五期單號獨立大屋,一般情況下按41條毋須付印花稅。
至於中聯辦相關公司新民置業,過去則按《印花稅條例》第52條獲豁免,此條例寫明「行政長官可就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減免全部或部份須繳付的印花稅,或發還全部或部份已繳付的印花稅」,亦即應否獲52條豁免是由行政長官作決定。其後稅務局再作定義,指「中央人民政府駐港部門的子公司,如在香港購買物業用作中央人民政府駐港部門員工宿舍,可根據此52條豁免繳交相關印花稅」。
政府2012年起實施針對境外個人買家和境內外公司買家的買家印花稅(BSD),新民置業仍無懼辣招繼續掃貨,皆因大部份都因52條獲行政長官豁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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