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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拒接納上訴 葉寶琳即入獄 東北村民哽咽感謝抗爭長青網文章

2019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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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3月28日 15:33
2019年03月28日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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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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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新界東北發展項目如箭在弦,回溯2014年立法會財委會最初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社運人士葉寶琳等聯同村民強闖立法會靜坐,並在停車場掛巨型直幡示威。惟不但無阻撥款通過,葉等五人更被裁定違反行政指令罪成,分別判監兩周和三周,或罰款。其中四人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質疑條例不合理地限制市民示威自由,惟三位法官聽罷陳詞後,毋須律政司一方回應便駁回申請,罪成獲准保釋至今的葉及另一名示威者,須即時服刑。
記者:楊思雅
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霍兆剛和張舉能聽罷陳詞後,休庭20分鐘即駁回申請,押後頒佈裁決理由。上訴人包括土地正義聯盟前執委葉寶琳(39歲)、黃根源(29歲),兩人被指強闖立會和阻礙保安關門,分別判囚兩周和三周;另外社民連副主席周諾恆(35歲)及坪輋村民張貴財(52歲),則因掛巨型直幡,各罰款1,000元。
促政府停止暴力拆遷
四人散庭後發表聯署聲明,指即使面對監禁,「我們會繼續要求政府停止暴力拆遷,以收回粉嶺高爾夫球場土地、善用港鐵上蓋、收回無用軍事用地等作替代,並確保適合發展的土地不再用於炒賣,而是確切滿足廣大基層的住屋、醫療、社福等等需要」。多名村民昨亦到庭聲援,透露地產商近年不斷在村內囤地並逼遷村民,哽咽多謝一眾抗爭者同行。
代表葉的資深大狀李柱銘陳詞指,市民享有示威和言論自由的權利,上訴人在立法會大樓地下和平示威,沒證據顯示對議會程序或他人造成滋擾,法庭必須考慮其示威行為是否合乎比例。
李柱銘表示,單憑上訴人沒遵守秩序便裁定她罪成,是過於嚴苛;法庭須在擾亂秩序和示威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對示威活動有「合理程度的容忍」。
李續指,條例訂明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但「會議廳範圍」包括大樓外停車場、花園、以及公眾示威區等,不合理地限制市民權利。
馬官同意需考慮「合乎比例」原則,視乎示威地點、示威長度和程度等;他指當日有多達100人在立會大樓地下聚集,不但阻止保安關門,示威更長達五小時,而議會是一個莊重的地方,最終駁回申請。
案件編號:FAMC54、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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