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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接納證據 內地芝麻官隨時亂要人長青網文章

2019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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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3月30日 23:25
2019年03月30日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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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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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港府修訂《逃犯條例》除為中港打開移交逃犯大門,連小門都開到盡。當局提出的草案包括就「證據的可接納性等」增訂條文,只要是按規定「簽署、核證、蓋印或以其他方法認證的」就算是「已妥為認證」。前法律界議員吳靄儀質疑當局此舉令香港法院連內地縣官、國安、公安簽發的文件都要接受。
港府推銷修例時常以香港法院可以把關為賣點。根據現時《逃犯條例》內「證據的可接納性等」的條文規定,任何作為支持移交逃犯申請的文件,只要由提出移交一方的「法官、裁判官或人員簽署或認證」,並且由當地「主管當局的正式印鑑或公印」就「須當作已妥為認證」;當局趁今次修例在有關規定中加入新條文,就是只要「看來是按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而簽署、核證、蓋印或以其他方法認證的,即須當作已妥為認證」。
與港簽移交協定國家無此條文
吳靄儀回應網媒查詢時指,草案未有闡明新條文中所謂「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為何,令人擔心一旦特首林鄭月娥容許內地縣官、公安、國安簽發的文件都可以作為支持文件,則本港法院必須接受,形容此舉「變咗係隨佢(政府)講」。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也質疑,為何當局要放寬有關「證據的可接納性等」的規定,反問「唔通佢連人民法院個蓋章都驚做唔到?」
身兼律師的民主黨涂謹申也指出,雖然這類「推定條款(deeming provision)」在不少法例都有,但今次的問題是與香港簽訂了長期移交協定的20個國家都沒有這條新條文,何以今次擬與內地實施移交安排時就加入,「係咪呢啲香港仲未同佢哋簽移交逃犯安排嘅國家,佢哋做嘢係咪特別馬虎?咁樣係嚇死人」。
涂謹申亦提到內地有「屬人管轄權」概念,意思是內地對其視為中國人的人有司法管轄權,所以一旦修例通過,以內地抱「首先是中國人的人」的觀念,即無論港人、台灣人甚至有外國籍的人都可能被引渡到內地受審。
■記者姚國雄、呂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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