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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藐視法庭案 黃之鋒促改判緩刑長青網文章

2019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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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4月04日 07:22
2019年04月04日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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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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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黃之鋒佔旺清場時未有依照法庭禁令離開,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判囚三個月。他服刑一周後獲准保釋外出,並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審理案件,上訴方指黃之鋒認罪,犯案時只得18歲,十分年輕,要求改判緩刑,而非監禁式刑罰,並強調法庭應根據他案發時的行為而判刑,不能單單因他是知名社運人士便重判入獄。上訴庭需時考慮裁決,押後頒佈書面結果,其間黃之鋒獲准繼續保釋。
稱非擔任領導角色
黃之鋒日前在facebook預告昨有機會即時入獄,他上庭前見傳媒時指如重返監獄,今次已是第三次入獄,苦笑道「冇人會100%準備或者心甘情願入獄,但呢個係代價」,惟有平常心面對。上訴庭最終未有即時作出裁決,批准黃繼續保釋。
上訴方指黃年紀尚輕,判緩刑已有警示作用,令他日後參與社會運動時多加注意;亦不同意黃當日擔任領導角色,指他於口供中已稱向執達主任等人發問非其真誠意願,只為討好現場人士。法官彭偉昌質疑當時法庭命令明言市民不可阻礙執達吏清場,但仍有佔領人士反問執達主任「人係咪障礙物」。上訴方澄清此乃黃浩銘發問,而非黃之鋒。彭官表示兩人當時常站在一起。上訴方稱就算黃之鋒言語上有挑戰執達主任,情況非最為惡劣。
律政司反駁年齡非判刑唯一考慮因素,黃之鋒當時行為已阻礙執達主任工作。
案件編號:CACV14/18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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