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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位裁判官遭被告入稟索償170萬長青網文章

2019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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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4月09日 07:38
2019年04月09日 07:38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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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圖)審理一宗「行人疏忽」的傳票案件,因辯方大狀一句:「Are you insane(你瘋了嗎)」,便簽發拘捕令下令大狀上庭解釋,更因涉案尼泊爾女子遲到一分鐘,罰她交出一百元保釋金。尼泊爾女子不服提出司法覆核,上周在高院獲發還保釋金,她認為何官錯誤頒下保釋令,令她失卻自由,身心受傷,入稟區域法院向何官索償170萬元。
涉及的「行人疏忽」案仍未審結,本周五續審。入稟狀透露,原告為尼泊爾女子Thapa Kamala,她於2016年4月在港島被的士撞傷,留院兩個月,反被票控以「行人疏忽」,案件去年1月10日由本案被告,即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審理。
被指無理要人出庭
何官在翌日(11日)午膳後再開庭,卻不見原告出現,原告一分鐘後返回法庭,向何官解釋因如廁才遲到,何官罰原告交出一百元保釋金,並下令她在餘下的聆訊需準時出席。
入稟狀續稱,由於原告需倚靠枴杖輔助步行才遲到少許,又指何官不時干預聆訊,過多及不恰打擾原告大狀發言,且羞辱及恐嚇大狀。聆訊期間原告曾要求換官,但遭何官拒絕。《裁判官條例》第18條規定,任何一方均可由律師代表,若有律師出席,原告即使不出席,亦不應視作缺席,指何官逼原告出席聆訊的命令是錯誤。原告提出司法覆核,律政司同意撤銷何官的保釋令,發還保釋金給原告。
原告認為何官的決定是惡意及不合理,指她下令原告須到庭出席聆訊,令原告失卻自由,索償30萬元。原告並無案底,何官的命令無異於拘捕她,為此索取情感傷害20萬元;原告被撞後身體多處骨折,法庭內開啟冷氣,令原告不適及痛楚加深,另索償20萬元,計同膳食等項目,及100萬元懲罰性賠償,共索償170.9萬元。
案件編號:DCCJ1719/19
■記者戴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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