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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政府「漏洞論」 稱法院把關角色有限 全體法律界選委反修例長青網文章

2019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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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4月09日 07:45
2019年04月09日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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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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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送中」條例】特區政府一直以堵塞法律漏洞為《逃犯條例》修訂辯解,但繼大律師公會提出多項法律觀點質疑後,法律界全體30位選委昨亦發表聯署聲明,提出七大質疑,反駁特區政府的「漏洞論」,並力陳法庭把關角色有限,直斥港府指基本權利程序保障足夠有誤導之嫌,因請求方會否足夠提供人權保障才是關鍵,促請保安局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
記者:梁穎妍
30名聯署人包括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前主席陳景生和梁家傑、資深大律師潘熙和彭耀鴻等。聲明指香港的引渡安排排除了中國內地,是20多年前立法機關的刻意決定,不是漏洞,「全因對中國內地的人權保障、法治水平及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之處極為憂慮」,惟保安局未能指出從1997年起情況有何改變,足以支持修例。聲明亦批評修訂賦權予特首一人發出證明書展開移交程序,變相除去立法會重要的監察功能,容許特首自行決定每宗個案的實質細節。
特區政府多次以相信法庭專業判斷把關,聲明提出反駁,指修例建議訂立「特別移交安排」,只須表證成立,法庭就可頒下拘押令,門檻非常低,並質疑港府宣稱被移交人士可透過人身保護令及司法覆核等程序保障基本權利的說法有誤導之嫌,「因為這些程序保障與被移交人士在移交至請求方後,是否能獲得足夠基本人權保障這個關鍵議題根本不相干」。
潘熙:變相廢立會監察功能
聲明指,港府應有更合適辦法處理台灣殺人案,例如修改《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容許香港與台灣商討個案方式移交安排,並與台灣簽署諒解備忘錄,並形容修例一旦通過,將嚴重損害國際社會對香港司法制度和人權的信心,要求保安局撤回草案。
對於全體法律界選委要求撤回逃犯條例修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回應時僅重複港府立場,稱相信保安局局長會聽到相關意見並作適當考慮,重申香港作為一個法治社會,必須有制度可以安排逃犯移交至相關地方進行審訊,又指今次修例不是針對某一件案件立法。
法律界選委聲明同樣提出修例賦予香港法庭司法管轄權,審理疑犯和受害者均為香港永久居民境外殺人案,惟早前當局指有關建議不具追溯力,不能處理台灣兇殺案,有份聯署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接受《蘋果》查詢表示,有關說法「極之誤導」,指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即「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香港法律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的原則,謀殺罪行在去年台灣案件發生時在港、國際上都是違法行為,完全不存在追溯力問題,他強調追溯力與條例生效期無關,而是與行為在立法前是否被視為罪行有關,認為修例讓香港審理台灣案件可行。
他又批評當局建議是不合理地將壓力施加在法庭身上,將立會監察行政機關與外國簽署長期協議,包括審視他國是否有公平審訊的權責,轉嫁予法庭,事實上法庭亦沒有司法管轄權作出調查,批評新建議讓特首一人決定啟動程序,就交予法庭不單止對法院不公,亦是變相廢除過去多年來行政機關啟動、立法會監察再立法實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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