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擬立法規管上市公司披露影響股價的敏感資料,違反者最高可罰款800萬元、取消董事資格等。政府完成諮詢,修訂部分條文,較具爭議是香港以外的政府機關禁制披露的資料,可以豁免在港公布。有議員擔心內地省市隨時可以此條款,禁止某些資料公開,便影響香港投資者知情權。證監會表示會要求有關公司提供具體資料,才決定是否豁免。
政府去年3月推出立法諮詢文件,收集公眾意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區璟智,聯同港交所、證監會代表昨日會見記者作總結。其中較具爭議的修訂,是擴大豁免披露範圍。按諮詢文件,公司在以下情况可豁免披露資料,包括﹕披露有關資料會違反香港法例;資料屬商業秘密等。政府新加入「香港以外地方的執法機關,或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機關,根據當地法例所賦權力,而可以禁制某些資料公開。」
財經事務局:證監審批豁免
此豁免會否被濫用?愈來愈多內地公司來港上市,它們來自不同省市,例如,東莞如發出行政指令,禁止某些資料披露,本港如何處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鄭恩賜稱,「有關公司不可以隨便說不能披露,他們必須要提供當地法律資料,由證監會決定是否接納豁免披露。」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補充,他們會考慮有關資料,披露後對當地法制及香港的影響,證監會有最終決定權。他又指外國監管機構也有類似措施,香港相對較嚴謹,由證監會作最後把關。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政府放寬豁免權存有很大的漏洞,內地法制機關有機會被買通,禁制披露某些資料。除非有清楚原則,哪些資料必須要匯報。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則不擔心此問題,他書面回覆本報時稱,關注點觸及一國兩制問題,但他並不認為會有問題,「上市公司並非經常擁有國家機密,又不得披露的股價敏感資料。」他相信很少公司可以獲得豁免。他又指由證監會把關合理,稍後應留意證監會的執行指引。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及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均認為,若外國的監管機構也有類似豁免安排,香港採取同樣安排也合理。黃太指出,最重要是清晰界定證監會的權力,而證監會與外地監管機構應加強合作。
議員憂內地法制機關或被買通
另外,政府修訂披露時間,容許上市公司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查證事實及尋求專業意見後,才向公眾披露。政府會於今年7月前遞交修例草案到立法會審議,期望明年7月前,即本屆立法會會期完結完成審議。
另外,港交所早前諮詢上市公司作季度匯報,反對聲音甚大。隨後港交所表示會於政府立法規管披露敏感資料,再考慮季報情况。上市科高級總監鄭孟揚昨表示,立法規管披露敏感資料,對推行季報邁向一步,他們會再跟進季報。
(明報記者陳健佳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