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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首宗煽惑公眾妨擾罪成案件長青網文章

2019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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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4月10日 07:56
2019年04月10日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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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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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本案相信是香港首宗動用「煽惑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起訴的案件,亦是首次罪成。法官表明,不同意辯方指煽惑控罪違憲會引致寒蟬效應,最終採納夥同犯罪原則,若被告在其他人作出煽惑時在場,可被視作認同煽惑言行和共同犯案,並以此裁定陳健民和張秀賢干犯煽惑公眾妨擾罪。不過,佔中三子在其他被告「雙重煽惑」時不在場,獲裁定脫罪。
辯方一直質疑煽惑控罪違憲,理由包括示威者難以預計事態發展,煽惑合法示威和煽惑公眾妨擾的界線不清,會令示威者承受壓力,形成寒蟬效應,而法庭審訊時難免會用結果推論被告意圖。法官不同意,指控罪定義和相關法律原則早已確立,而法庭只會聚焦煽惑者作出煽惑時意圖。
辯方另一抗辯理由指,警方9.26已封起添美道,不可能再煽惑在該處增添阻礙,構成公眾妨擾。法官指警方封路只是出於安全考慮,不代表示威者有權無限期佔領該處的馬路;然而封路後,煽惑他人走出馬路無限期逗留的人,的確有可能認為自己並非在煽惑公眾妨擾,故被告可享疑點利益。
部份被告屬夥同犯罪
不過法官緊接指出,被告乃被控煽惑在添美道「及附近」造成妨擾,根據9月27日和28日被告在添美道大台的發言,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鍾耀華有煽惑他人佔領和「逼爆」金鐘、中環和灣仔,屬添美道附近,因此控罪仍適用。法官指陳健民和朱耀明沒親自煽惑逼爆金鐘、中環和灣仔道路,亦沒叫群眾煽惑其他人,不過兩人仍可能受夥同犯罪原則影響。
判詞指有充份證據,證明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和鍾耀華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例如陳淑莊叫群眾帶同充足食水和食物,長時間守護防線;邵家臻叫更多人前來,並攜帶護目鏡和雨衣;鍾耀華叫人帶物資及反包圍政府。基於夥同犯罪原則,陳健民和張秀賢亦同樣干犯煽惑罪,但朱耀明則不在場,故罪名不成立。
另外法官裁定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主要是呼籲示威者尋求他人支援,陳淑莊屬夥同犯案,因此四人罪成。
■記者勞東來、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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