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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定販運迷姦水判刑原則長青網文章

2019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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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4月13日 07:45
2019年04月13日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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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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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本港法院目前未有針對迷姦水販毒判刑指引,高院昨處理兩宗相關案件判刑時定下重要參考原則,指雖然相對K仔、海洛英、可卡因等毒品,迷姦水對身體損害較輕,但不能忽視迷姦水常被用作輔助干犯性侵犯罪行;近年案件亦持續增加,似越來越盛行,認為量刑基準應是毒性相若的催眠藥的1.5倍。兩案共三名被告承認販運迷姦水原材料及冰毒等,包括一對用迷姦水增強性愛激情的同性情侶,昨被判監五年至五年兩個月。
法官張慧玲在兩份判詞指,案件牽涉製造迷姦水的原材料「伽瑪丁內酯」(簡稱GBL),她引述專家證供指GBL雖有獨特味道及氣味,但很容易用果汁或可樂等飲料掩飾,可令人意識迷糊、失去記憶及上癮,三毫升純GBL液體足以奪命。
三被告囚60至62月
判詞續引用專家看法指,雖然GBL毒性及成癮程度與一些安眠藥及「苯二氮䓬類」藥物(benzodiazepine)差不多,但若份量足夠,GBL會令受害人出現失憶症「anterograde amnesia」,俗稱「斷片」,遺忘病發後被性侵經歷,令受害人難以回憶案發經過。法庭認同控方看法,量刑不應單看GBL的毒性強度,決定採用苯二氮䓬類藥物的量刑基準再加50%,為今次兩案的GBL量刑。
首案被告林志得(33歲)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因供出其他疑犯有功,令對方被控27項販毒罪,獲額外刑期折扣,判囚五年。另案被告靳斌(27歲、圖)和林家灝(31歲)共同承認一罪,法庭接納兩人使用迷姦水只為催情及增加性愛樂趣,判靳監禁五年兩個月,林只是聽從男友指示運送冰毒,角色較被動,減刑至五年。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決定控告「販運」抑或「管有」毒品罪,關鍵是毒品份量是否僅夠疑犯自用,抑或有機會將毒品供給他人;他指不論售賣或與人免費分享,均算提供毒品,可控販毒。
案件編號:HCCC76、223/18
■記者伍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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