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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規管公園違例用音響 民政局擬修例 嚴打賣唱大媽長青網文章

2019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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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4月25日 07:40
2019年04月25日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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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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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近年本港不少公眾休憩場地都被「大媽團」集體霸佔,高聲播放音樂熱舞和唱歌,造成噪音滋擾附近居民。民政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改《遊樂場地規例》,加強規管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公眾休憩用地,檢控違例使用音響人士。有區議員歡迎做法,冀立法會盡快通過修例。
記者:梁銘恩
現時《規例》第25條「音樂及唱歌」訂明,除非獲康文署署長書面准許,任何人不可「在對任何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造成煩擾情況下」,操作或彈奏樂器和器具,並發出聲響和唱歌,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但文件指出,條例只能保障遊樂場地內的使用者,即使康文署職員證實有人受影響,如欠在場人士作證,署方不能作出檢控。職員無法就個人觀察或住客投訴,票控相關人士,令執法工作相當困難。
屯門區議員讚好
局方建議以先立法後審議形式修例,把「任何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改寫成「其他人」,即任何人不得在對其他人造成煩擾的情況下,彈奏樂器和唱歌,認為可更有效規管場內噪音活動。
屯門區議員譚駿賢指,屯門公園近年被大量「唱歌團」入侵牟利,大媽們以性感衣着作賣點,吸引圍觀者打賞利是,高峯期有20至30檔同時開咪,「每一檔都有擴音器,回音好厲害,不停疲勞轟炸」,噪音對附近民居造成滋擾,「差唔多日日都收到居民投訴」。
譚駿賢稱,過去多次與康文署反映惡劣情況,對方表明一定要有在場人士作證,否則難以作出票控。對於港府擬修例,譚認為做法賦予康文署較大權力,但成效要視乎前線人員會否嚴厲執法,因規例罰則阻嚇性不大,「罰得嗰幾千蚊,班人搵食咪當交租囉,但如果每日收幾張告票就唔同講法啦」。
康文署過往循《遊樂場地規例》向違規者作出檢控,大多以罰款了事。前年2月,康文署票控屯門公園一名表演者的擴音器造成噪音滋擾,表演者最終在屯門法院被判罰款800元。署方早前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指,已在屯門公園、海心公園及蝴蝶灣公園推行噪音管制措施,並增派員工支援,如有需要,會尋求警方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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