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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揭引渡修例魔鬼細節 港府可助內地 上門搜證凍產長青網文章

2019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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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4月30日 19:32
2019年04月30日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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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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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送中惡法】
【蘋果日報】特區政府無視13萬人前日上街反對聲音,表明企硬要趕在7月立法會休會前完成《逃犯條例》修訂,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指出,今次修例尚有不少具爭議內容,如修例同時涉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令香港執法機關日後可因應內地要求,上門對有關案件進行搜證,甚至凍結有關人士資產。石書銘形容「《逃犯條例》係拉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係封艇」,會對商界有很大影響。
記者:梁穎妍
石書銘接受本報訪問時稱,香港社會對修例最大憂慮來自對內地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他更特別提及另一魔鬼細節,指現行修例建議亦包括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同樣是剔除本來不包括內地的限制。
對商界影響特別大
有關修例一旦通過,屆時香港執法機關可應內地要求,在審訊尚未展開情況下上門搜證。石書銘形容今次修例,「《逃犯條例》係拉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係封艇」。
石書銘舉例指,香港個人或公司在修例通過後,可能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有關修訂,遭港府在內地要求協助下,凍結或充公有關人士或公司,被內地指屬涉案的犯罪得益,「(律政司)唔會睇本身充公令係咪跟足程序拎,律政司話可以,法庭冇得唔遵守」;他更警告,有關搜證要求可能是內地仍未有足夠證供起訴案件,相信對香港人,特別是商界有很大影響。
對於親商界政黨經民聯立法會議梁美芬建議,在香港法庭處理移交安排下的司法程序中,加入針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額外保障,包括由港府派觀察員觀察審訊,以防被控罪名被改變等,石書銘認為若參照英國做法,訂明香港法庭可以考慮移交安排會否違反人權法、《基本法》等,法庭的把關力度會更大;或訂明兩地同時擁有司法管轄權,疑犯可選擇在香港受審等,都是額外保障,但只是退而求其次的做法。
「有冇機會見律師?」
石書銘指出,觀察員的做法的確存在,主要針對政權與司法系統存在問題的國家及地方,但他質疑做法需要雙方同意,「上面(北京)同唔同意呢?」
他又指監察引渡個案的審訊過程有沒有公平審訊,只是其中一部份,「疑犯有冇機會見律師?係咪自願揀嘅律師呢?律師係咪可以好似喺香港制度下咁,無畏無懼咁代表你呢?係咪可以喺保密下畀意見你呢?拘留期間嘅待遇呢?」石書銘重申,最理想做法是將台灣案件與修改移交安排分別處理,按一貫做法重新作有足夠時間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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