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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環節涉內地 公安有權查長青網文章

2019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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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5月19日 20:35
2019年05月19日 20: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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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誤墮倫敦金美人計騙局的苦主,最終能取回損失,可謂萬中無一,此案關鍵在於獲公安確認立案調查,並稱屬巨大金額的詐騙案。有內地律師指,立案後只要涉案嫌疑人在內地現身,公安便有權將其帶走限制活動;而據內地刑法,倘以虛假事實佔有他人財產,便構成詐騙,而詐騙罪視乎金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今次受害人「捉美人行動」,全因倫敦金美人鳳琪及其他騙徒「膽博膽」到內地收錢,內地律師王勝生指,雖然涉案公司及投資行為在香港發生,但倘若能證明其中有部份環節在內地發生,譬如宣傳或游說投資等行為,內地公安便有司法管轄權;只要涉案嫌疑人在內地出現,公安便有權跟進。王表示,公安一般會將疑犯帶返派出所盤問,倘認為有基本證據,便能正式刑事拘留疑犯最多約30天。
構成詐騙最高囚10年
事主阿豪懷疑受騙後,曾將經紀提供的交易紀錄諮詢行內人士,對方認為交易過於頻密,懷疑有人偽造交易數據詐騙。內地律師龔楚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假如以偽造事實或隱瞞真相手法,佔有他人財產,便構成詐騙罪,又指今次事件涉款20萬人民幣,屬於數額巨大案情,有機會判囚3至10年。
龔又指,境外公司如在內地從事商業活動,必須到當地工商部門登記,但即使香港倫敦金公司在內地合法營運,實際上向內地人集資是有限制的,倘公司以獲准經營範圍外的業務集資,或觸犯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倘換成外幣匯款到香港,或違反外匯管制措施,可被沒收款項和罰款。同時,龔楚提醒內地人投資香港倫敦金,是屬於對境外投資,事前須獲批准,如未經批准進行境外投資活動,有機會觸犯法例。
■記者李晟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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