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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高官貪案】
【蘋果日報】被視為特首林鄭月娥「愛將」的政府高官馮程淑儀,其夫馮永業涉嫌15年前擔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有權分配航權時,收受直升機及航空公司董事兼股東、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51萬元賄款,用來購買千萬元豪宅,但沒向政府申報,涉因收下甜頭優待陳,包括對陳持有的公司的七項申請全部贊同,甚至批出直升機航線營運權、出面叫地政總署支持陳的申請。案件昨開審,控方直指馮瀆職,陷入「忠誠分裂」。
記者:廖希呈 伍嘉豪
首被告馮永業(55歲)否認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罪;次被告陳婉玉(63歲)否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控方證人並無牽涉買樓事件的馮程淑儀。
控方開案陳詞指,馮永業2003年4月至2006年7月任職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負責航權分配及航空基建發展等,包括直升機場擴建計劃。陳則是兩間航空公司的董事與股東,包括專營飛機服務的港聯航空有限公司,以及主理直升機業務的港聯直升機(香港)有限公司。案發時,陳婉玉在兩間公司各持股12.25%。
私下磋商港聯航線
陳在馮就任副秘書長期間,曾向經勞局提出多項申請,包括指定及分配往內地城市的航權等。
馮處理陳的申請期間,涉嫌收取陳51萬元臨時定金以購買雍景臺16樓D室,陳2004年9月23日以名下公司簽署地產代理協議,欲購買該單位;五天後馮亦簽署地產代理協議處理該單位的買賣事宜,同日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以約1,020萬元購入雍景臺單位,惟合約上原本買方名字是陳婉玉,但被塗去改為馮永業。賣方其後收到陳同日發出的51萬元支票作臨時定金。
同年10月12日,馮授權馮程淑儀為買賣合約及轉讓契的買家,兩份合約並於12月落實,馮氏夫婦獲得614萬元按揭貸款。控方指馮沒申報該項交易,蓄意隱瞞他和陳的關係,並因收下甜頭,向陳提供潛在商業利益。
當時港聯航空申請廣州、深圳、汕頭等飛機航線,而港聯直升機正申請開辦澳門及深圳直升機航線、申請西九直升機坪減價、要求港澳碼頭直升機坪擴建等。
陳婉玉作為董事兼股東,涉申請航權期間多次與馮就私人事務磋商。結果,馮以自己名義致函民航總局,稱已批准港聯航空經營廣州及深圳線,港聯直升機亦在擴建工程中標。減價方面,馮被指「出面」要求地政總署支持港聯直升機的申請,地署拒絕,馮將事件呈報上司。
控方亦指,競爭對手中富航空有限公司(前身為香港航空)曾有意申請飛往廣州、南京、寧波等內地城市的航權,但馮永業未有知會上司李淑儀便處理模擬航權分配程序,結果全部航權均建議分配給港聯航空(前身為香港快運)。中富不滿,發信投訴政府不公及似特別優待港聯航空,揚言會提出司法覆核。事件驚動李淑儀及時任局長。
指明顯有利益衝突
控方認為,馮收取51萬元「甜頭」後,利用本身職權建議批准港聯的申請,所收利益與其職責有牴觸,但馮仍以公職身份,作出對陳相關公司有利的敏感決定,明顯有利益衝突。馮亦未向上司下屬透露正與陳就雍景臺單位交涉。
控方指馮1985年加入政府,有超過20年公職經驗,「冇理由唔知乜嘢構成利益衝突」。
控方昨一度申請修訂指控陳行賄及馮受賄兩罪的字眼,刪去涉案51萬元是「餽贈、貸款、費用、佣金或報酬」,只保留「利益」一詞,但辯方反對,認為應寫明有關利益的性質,控方最終同意保留。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7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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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被視為特首林鄭月娥「愛將」的政府高官馮程淑儀,其夫馮永業涉嫌15年前擔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有權分配航權時,收受直升機及航空公司董事兼股東、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51萬元賄款,用來購買千萬元豪宅,但沒向政府申報,涉因收下甜頭優待陳,包括對陳持有的公司的七項申請全部贊同,甚至批出直升機航線營運權、出面叫地政總署支持陳的申請。案件昨開審,控方直指馮瀆職,陷入「忠誠分裂」。
記者:廖希呈 伍嘉豪
首被告馮永業(55歲)否認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罪;次被告陳婉玉(63歲)否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控方證人並無牽涉買樓事件的馮程淑儀。
控方開案陳詞指,馮永業2003年4月至2006年7月任職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負責航權分配及航空基建發展等,包括直升機場擴建計劃。陳則是兩間航空公司的董事與股東,包括專營飛機服務的港聯航空有限公司,以及主理直升機業務的港聯直升機(香港)有限公司。案發時,陳婉玉在兩間公司各持股12.25%。
私下磋商港聯航線
陳在馮就任副秘書長期間,曾向經勞局提出多項申請,包括指定及分配往內地城市的航權等。
馮處理陳的申請期間,涉嫌收取陳51萬元臨時定金以購買雍景臺16樓D室,陳2004年9月23日以名下公司簽署地產代理協議,欲購買該單位;五天後馮亦簽署地產代理協議處理該單位的買賣事宜,同日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以約1,020萬元購入雍景臺單位,惟合約上原本買方名字是陳婉玉,但被塗去改為馮永業。賣方其後收到陳同日發出的51萬元支票作臨時定金。
同年10月12日,馮授權馮程淑儀為買賣合約及轉讓契的買家,兩份合約並於12月落實,馮氏夫婦獲得614萬元按揭貸款。控方指馮沒申報該項交易,蓄意隱瞞他和陳的關係,並因收下甜頭,向陳提供潛在商業利益。
當時港聯航空申請廣州、深圳、汕頭等飛機航線,而港聯直升機正申請開辦澳門及深圳直升機航線、申請西九直升機坪減價、要求港澳碼頭直升機坪擴建等。
陳婉玉作為董事兼股東,涉申請航權期間多次與馮就私人事務磋商。結果,馮以自己名義致函民航總局,稱已批准港聯航空經營廣州及深圳線,港聯直升機亦在擴建工程中標。減價方面,馮被指「出面」要求地政總署支持港聯直升機的申請,地署拒絕,馮將事件呈報上司。
控方亦指,競爭對手中富航空有限公司(前身為香港航空)曾有意申請飛往廣州、南京、寧波等內地城市的航權,但馮永業未有知會上司李淑儀便處理模擬航權分配程序,結果全部航權均建議分配給港聯航空(前身為香港快運)。中富不滿,發信投訴政府不公及似特別優待港聯航空,揚言會提出司法覆核。事件驚動李淑儀及時任局長。
指明顯有利益衝突
控方認為,馮收取51萬元「甜頭」後,利用本身職權建議批准港聯的申請,所收利益與其職責有牴觸,但馮仍以公職身份,作出對陳相關公司有利的敏感決定,明顯有利益衝突。馮亦未向上司下屬透露正與陳就雍景臺單位交涉。
控方指馮1985年加入政府,有超過20年公職經驗,「冇理由唔知乜嘢構成利益衝突」。
控方昨一度申請修訂指控陳行賄及馮受賄兩罪的字眼,刪去涉案51萬元是「餽贈、貸款、費用、佣金或報酬」,只保留「利益」一詞,但辯方反對,認為應寫明有關利益的性質,控方最終同意保留。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7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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