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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收利益須申報長青網文章

2011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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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2月16日 05:59
2011年02月16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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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接受非獲一般許可的利益,需於獲提供利益前,或其後的合理時間內,盡速請求當局批准;但若已遵照上述條款處理,可暫時保留有關利益,直至當局通知,相關條款亦載於《警察通例》。辯方昨日針對此點,強調被告是「保留」而非「接受」利市。

另外,記者昨到訪多間曾給予被告利市的當舖,其中益豐押業持牌人羅國彬指出,除本案以外,多年來未有警員向他拜年,他又稱除派發單張外,與警員沒有太多交流。他指當時只因被告向他提供朱古力禮盒,他才給利市「壓番畀佢」,實為禮尚往來,「佢哋好無辜,盒糖同廿蚊利市有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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