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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歧視 修例急補鑊 同性異性行為看齊 彩虹行動:終於等到今日長青網文章

2019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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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5月31日 15:33
2019年05月31日 15:33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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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活躍於同志組織的男同性戀者,前年向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質疑《刑事罪行條例》中有七條性罪行只針對男同志,構成歧視。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當中四項條文違憲,其餘三項條文則按照律政司建議作補救詮釋,修改條文字眼,令針對男性之間性行為的內容,變成同樣包括異性性行為,以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
記者:鄭語霆
本案申請人楊柱永,是同志團體香港彩虹及彩虹行動義工,昨未有到高院領取判詞。彩虹行動以有利害關係一方的身份加入訴訟,發言人陳諾爾(Tommy仔)得悉判決後,在庭外坦言:「終於等到今日。」他指不少國家均沒法例條文針對男同性戀者,本港亦於1991年將同性戀非刑事化,惟法例中仍保留針對男性性接觸的罪行,指同志社群多年來「受災受難」。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條文被裁違憲後已不再有效,立法會廢除與否只不過是程序問題。張表示法改會諮詢文件曾建議廢除部份今次覆核中被挑戰的條文,只是法改會未提交正式報告,故當局未啟動廢法程序。
張達明又指,《人權法》授權法庭透過補救詮釋,消弭本港法例與《人權法》及《基本法》之間的衝突。條文經補救詮釋後,不能單憑字面理解,而是須按《人權法》及《基本法》的規定解釋。
官:另立新法須時久
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認同申請人一方的說法,第118G、118H、118J(1)及118K條四罪,只針對男同性戀,而異性戀及女同性戀卻沒相應罪行。當中118H及118J兩項條文,分別可用「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代替。身為答辯人一方的律政司司長一方,未有為上述四項條文辯護。區官遂裁定它們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第22條。
至於第118C、118I及141(c)條,區官則採納律政司司長建議,透過補救詮釋,令該三項條文符合相關法律原則,既保護女童、16歲以下男童、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等較易受害的群體,同時不構成創立新法。
區官表明,由於相關性罪行涉及複雜和具爭議的議題,另立新法等更動現有法例的舉措,都要先經周詳考慮及諮詢持份者意見,須時甚久;法庭若不作補救詮釋,而是在新法實施前宣佈相關條文違憲,會引致法律真空,並非可取做法。
案件編號:HCAL7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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