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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睇真啲】內地案件時限過後仍可追訴長青網文章

2019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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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6月03日 07:56
2019年06月03日 07:56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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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問:保安局長李家超揚言上世紀80年代工商界在內地的行賄罪行不會被追究,修訂建議下真的一筆勾銷?
資深大律師 潘熙:
如果你睇清楚啲,時限唔係咁大嘅保障;中國《刑法》第87及88條列明,內地已經立案調查嘅案件,追訴冇時間限制,唔會有好多罪行有發生而冇人知,立案冇人查其實只係未查到你;即使未有立案調查,追訴時限過後,只要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並獲批准,都可以追訴。
港府一直向公眾解說,話內地大陸法設有「追訴期」,但佢哋都冇畀人睇《刑法》第87條,至少我喺新聞睇唔到囉!追訴期嘅保障,並非年代久遠案件就不被追究,唔係話5年、幾多年前發生就冇嘢。
第87條訂明,最高刑期為5至10年嘅罪行,有效追訴期係10年;最高刑期為10年以上嘅罪行,追訴期為15年;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嘅罪行則有20年追訴期,但如果20年過後仍認為必須追訴,其實係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第88條就列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嘅案件,都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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