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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新增6保障全無用長青網文章

2019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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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6月07日 23:15
2019年06月07日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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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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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大律師公會昨就《逃犯條例》修訂發表補充意見書,回應政府早前提出的最新修訂。公會逐一反駁各項修訂,指政府所謂六項保障中,只有一項會寫入法例,其餘五項均無納入條例,屆時若請求一方不遵守,港府或被引渡者也沒辦法要對方履行,即使被引渡者因人權受侵害抗議,最終也難有作用。公會又提到特首與內地關係不對等,令人質疑特首會否向內地的引渡請求說不。
港府難確保引渡方履行
公會指政府最新條訂中,只有將可移交罪行的最高刑期由三年提升至七年寫入法例,政府稱有關修訂可給予在內地從事商業活動人士提供足夠保障,但公會形容有關保障只是「海市蜃樓」,為該等控罪均是一般移交請求所涉及慣常控罪。政府聲稱修例是要堵塞法例漏洞、打擊跨境嚴重罪,但提高可移交罪行刑期門檻與修例理由背道而馳,香港與不少地方長期協議中,均以一年作引渡門檻,今次提升門檻明顯不符修例政策。
至於其餘五項新增「保障」,也只是由政府確保引渡一方履行,公會認為這是十分不妥善做法,因這要靠請求方的善意,沒有法律效力:「被移交的人士及特區政府沒有任何強制性方式令其他地區跟從」。新增保障程度其實取決與特首與提出引渡一方是否有對等關係,若雙方關係不對等,如香港與內地中央政府關係,便會令人懷疑特首有否能力要求對方承諾提供公平審訊、確保被拘留人士得到人道對待及會見律師權利,能否敢於拒絕對方提出移交請求。
對於政府提出,若然罪行在提出移交地方追訴期已過,港府不會接納移交申請,但公會認為這個保障效果有限,因為若嫌疑犯「逃走」,執法機關已立案調查、受害人向執法機關投訴,追訴期也不生效。公會又指出,根據《中國刑法》,只要追訴期內有新的控罪指控,舊有的追訴期就可無限延伸:「這項保障充滿不確定因素,亦不能保證一人因提控時效表面上已過而免於被控。」
■記者姚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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