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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版權條例》先後在2007年及2009年修訂,「複製及分發罪行」的條文於去年7月16日正式實施,若機構在未經版權擁有人授權下,為貿易或業務頻密或定期複製或分發書本、報章、雜誌或期刊的侵權複製品,並超過法定數字界線,機構及其董事、合伙人等可負上刑事責任。
法定界線是在任何14日內,複製及分發的報章、雜誌及期刊,不得超過500頁(以A4尺寸計算);或在180日內,複製及分發的書本及學術期刊,總值不得超過6000港元。任何人觸犯「複製及分發罪行」,一經定罪可被監禁4年,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有關條文監管範圍包括補習社,大量複印考評局會考及高考的舊試題亦屬違法,學校複印舊試題作教學用途則可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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