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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傳票法官批 資料少把關難長青網文章

2011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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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2月18日 05:59
2011年02月18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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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男拔校長張灼祥被「三唔識七」被告召喚上庭,無奈「到庭一遊」。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傳票制度讓控辯雙方評估案情後,邀請證人強化己方案情,任何人皆可傳召。

不能剝削傳召證人權利

傳票要由法官簽批,以監察與訟雙方,法官會考慮證人與案件關係,決定是否簽批,「胡亂填上名人,如傳召曾蔭權或曾俊華,法官當然不大可能會簽批」。不過,簽批傳票的法官不一定負責審訊,且有時只能根據傳召原因的片言隻字判斷,把關有困難,「有時傳票只寫上品格證人,法官根本不知被告與證人有何交情或關係,又不能剝削傳召證人權利」。

街外證人通常出庭作供一天,可獲證人費360元,出庭少於4小時則獲「半費」180元。陸偉雄指證人出庭作供,一般皆獲法官批准證人費,但亦可酌情批出證人費予沒作供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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