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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打通兩屋 官判法團無權管長青網文章

2011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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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2月22日 05:59
2011年02月22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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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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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兩個相連的住宅單位由兩姊妹購下,並打算鑿穿牆打通兩單位,卻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反對。土地審裁早前裁定兩單位不能打通,惟上訴庭昨推翻土審裁決,認為兩屋之間的牆身屬業主所有,法團不能以「公用地方」為由阻止。

上訴庭推翻土審裁決

兩上訴人為Ling Oey Chiou 及Ling Wong Fung兩姊妹,被告為惠安苑業主立案法團。上訴人購入鰂魚涌惠安苑18樓兩個相鄰單位後,打算將兩單位之間的牆壁拆去打通。業主立案法團後來興訟土地審裁處,阻止兩人拆牆。

官﹕牆身不屬「公共地方」

高院署任首席法官鄧國楨在判辭指出,雖然早前高院在另一宗涉及柴灣山翠苑的同類案件中,法官歐陽桂如認為兩單位之間的牆屬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中所指的邊界牆,因此屬「公共地方」,並禁止業主拆牆,惟上訴庭對邊界牆二字另有看法,認為將大廈與街道分開的牆才屬邊界牆,故本案中兩單位之間的牆不在此列,亦不屬「公共地方」。

鄧官又指出,該牆於單位落成出售時,發展商已把該牆業權一併售予買家,改判兩人得直,並可得到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案件編號:CACV1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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