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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觸碰可控襲擊長青網文章

2011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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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2月25日 05:59
2011年02月25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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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涉案醉漢伸脷強吻司機,但並無打傷對方,卻被警方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只要身體發生觸碰便可構成普通襲擊,不一定要造成傷害,所以即使是舌頭觸碰對方身體,亦能定罪。但他認為,警方其實可考慮改控非禮罪,「男對男亦可構成非禮,強吻對方明顯已屬非禮」。

大律師:警先捨難取易 落案可改控罪

陸偉雄指出,非禮罪較普通襲擊罪嚴重,前者屬《刑事罪行條例》,最高可判監禁10年;後者屬《侵害人身罪條例》,最高監禁1年。他估計,警方這次是捨難取易,先以較易入罪的普通襲擊罪拘捕疑犯,調查後若有其他證據,落案起訴時仍可改控較嚴重的非禮罪。

至於的士司機反抗時涉咬傷醉漢舌頭,被警方以「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拘捕。陸偉雄表示,此罪與「普通襲擊」同屬《侵害人身罪條例》,但罪行較「普通襲擊」嚴重,受害人身體要明顯受傷或流血,並經過驗傷確認傷勢,警方才能控以此罪,最高可判監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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