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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房署揭發公屋戶主的妻子在葵涌邨單位內經營風水命理生意,遂發出搬遷令,租戶不滿提出司法覆核,稱不知道妻子利用單位做生意,故不應處罰他。惟署方反指租約列明,住客在公屋內進行違法行為責在租客,毋須證明知情與否,仍可要求他遷出。法官押後判決。
房署接投訴放蛇
現年60歲的申請人溫勇生(譯音)任職地盤工人,84年與妻子唐祥媚(譯音)結婚,至87年起租住葵涌邨。2009年5月,房署接投訴指溫的妻子在單位內以看面相命理謀生,故展開調查,並放蛇扮睇相,曾向她付費300元。房署確定單位從事商業活動,於7月發出搬遷令。申請人上訴遭駁回。
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梁少玲指出,並不爭議其妻曾在屋內為人看風水命理,但指申請人相信其妻只是以社交形式為朋友看相,從不知道妻子以經營生意為目的。梁又指出,房署要證明申請人得悉其妻以風水生意營業,但無理由在未肯定他知情下,便認定他違反租約。
房署:責在戶主 無關知情與否
房署代表陳樂信表示,根據租約,租客家人於單位內進行違法行為,等同租戶本人所犯,換言之,毋須證明他知情與否均可即時發出遷出令。房署又指出,署方與租客簽的租約屬商業合約,不屬公法之內,租客根本無權提出司法覆核。法官區慶祥不表同意,認為《房屋條例》第19及20條指明,署方有權終止租約,下令租戶遷出,又設上訴機制予租戶,故不能指租約屬商業合約。
【案件編號:HCAL1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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