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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引法例:校管會有權投票長青網文章

2011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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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2月27日 05:59
2011年02月27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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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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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對於英皇書院減班的校管會章程爭議,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根據《教育條例》,當局無權干預校管會投票表決減班,反對者有強烈法律理據提出司法覆核。

港大法律專業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根據《教育條例》第32條,「每間學校均須由其校董會管理」,雖然官校無法團校董會,但學校管理委員會有權管理學校事務,包括以投票方式表決減班,即使教育局引用校管會章程突顯辦學團體的權力,但無論結果如何,校管會都有權先以投票表決減班。

張達明認為,林超英引用校管會章程,指「校管會須事事投票決議」,其實已非爭辯重點,只要持着《教育條例》第32條,已有強烈法律理據,就被阻投票一事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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