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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無案例支持判Amina監長青網文章

2011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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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3月12日 05:59
2011年03月12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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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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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侄女Amina,去年1月因不小心駕駛及掌摑警員被控,獲輕判感化及停牌1年、罰款8000元,律政司今年1月就Amina拒絕提供呼氣樣本罪向上訴庭申請加刑,最終她只被延長停牌令至3年,上訴庭昨頒下判決理由,指負責案件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無提交案例或數據去說明,在沒有造成他人傷亡及被告沒有嚴重受酒精影響致失控下,仍應對初犯者判即時監禁。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稱,裁判法院就該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而上訴庭訂定判刑指引時,毋須參考統計數據。

包致金侄女Amina Bokhary因不小心駕駛、拒絕提供呼氣樣本及襲警3罪,去年8月分別被東區法院裁判官阮偉明判罰款3000元、罰款5000元兼停牌1年,以及接受1年感化。事後警界對Amina三度襲警仍毋須坐監表示不滿,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要求阮官覆核刑期失敗後,改向上訴庭申請就後兩罪加刑。

律政司就拒供呼氣樣本罪上訴

不過,毋須等控方加刑,去年平安夜前夕Amina已因違反感化令,被判監禁6周。律政司有見及此亦收回襲警罪加刑申請,署理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只要求上訴庭就拒絕提供呼氣樣本罪,改判Amina入獄,但薛當日未有提出任何案例或數據,支持初犯此罪者應判監的說法。

署任高院首席法官鄧國楨指出,該罪經簡易治罪程序,最高刑罰為入獄半年,若循公訴程序處理,最高可判監3年,此案循簡易治罪程序起訴,顯示控方認為案情不屬較嚴重類別,雖然理論上仍可判監,但過去多宗判例顯示,若無人命傷亡,亦無證據顯示當事人身體嚴重受酒精影響,一般不會判監。

案中無傷亡 非嚴重醉酒

鄧官主動提及區院一宗拒絕提供呼氣樣本遭判監1個月的案件(HKSAR v Lam Hon Wing),但指該案被告醉酒後除駕駛還糾眾到酒吧鬧事打人,性質與此案不同。Amina除拒絕呼氣還有襲警行為,但襲警罪已另行判罰,單就拒絕呼氣罪而言,案中無人受傷,也沒有證據顯示她當時嚴重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例如無法行走、言語不清,而她的汽車在對面行車線出事,可能是因為她抄短路切線而非失控,因此按以往判例,毋須判即時監禁,但考慮到公眾安全,須把停牌令由1年長至3年。

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認為,Amina接二連三犯案,當初認為她感而不化,但最令人關注的是Amina襲警3次也毋須監禁,而非今次判辭中關注的未有提供呼氣樣本罪名。但法庭昨日的判辭只重申大道理及大原則,而且事過境遷,他覺得已沒有討論空間。

【案件編號:CAAR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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