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正審議「額外印花稅」條例草案,政府首次透露,買方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在正式合約時增加「業主」人數,會被視為出讓部分業權,政府會按比例徵收額外印花稅,直系親屬可豁免,但兄弟姊妹、未婚情侶等不獲豁免。有立法會議員批評做法荒謬。 明報記者 姚國雄
政府去年11月宣布,為進一步打擊炒樓而推出額外印花稅,買賣雙方除了要繳交一般物業印花稅外,短期內出售物業會被額外徵稅。
如有人在買樓後的半年內再出售物業,額外印花稅便是樓價的15%,半年至一年內出售徵稅水平是10%,一年至兩年內出售是5%,兩年後出售便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
視為業主出讓部分業權
上周四,立法會相關條例草案委員會開會討論額外印花稅。政府首次透露,若買方一人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在簽正式買賣合約時加入其他人作「業主」,簽臨約的買家會被視為出讓部分業權,政府會按出售物業業權的比例,徵收印花稅和額外印花稅。
加一個名 多交9%稅
假設一個500萬元的物業,原本需繳交3%印花稅,買家A簽訂臨時合約時,需繳交15萬元印花稅,其後,A聯同B一起簽訂正式買賣合約,A會被視為出讓一半業權,當局會按這比例,分別徵收1.5%的印花稅、即7.5萬元,以及7.5%額外印花稅、即37.5萬元,這單位先後被徵稅60萬元,足足是樓價的12%。
稅務局副局長黃權輝在會上稱,只有配偶、父母與子女的直系親屬關係才可豁免,但兄弟姊妹、朋友、未婚情侶、同居者均不在豁免之列。
身兼委員會主席的民主黨涂謹申,以及公民黨余若薇均認為,額外印花稅原意針對炒家,如今買方只是在物業上「加多一個名」,與親人或友好共同擁有一個物業,不應視為「炒樓」,加上很多買家簽臨時合約時,多由一人簽署,待簽正式合約時才偕同親人或伴侶簽訂,有關安排會令買家「中招」。民建聯黃定光更反問政府︰「難道要全家操兵去簽臨約嗎?」
涂謹申提醒買家,為免被徵額外印花稅,買家應與日後一同持有物業的人一起簽署臨時合約。他說,立法會已要求政府重新考慮有關安排,望政府下次會議再作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