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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最高囚7年 罰款50萬長青網文章

2011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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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3月19日 05:59
2011年03月19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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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觸犯賄選罪行的人,一旦被定罪,最高可監禁7年和罰款50萬元,並須向法庭繳付他或他的代理人所收取的任何賄賂價值或款額。

根據《區議會條例》,任何民選議員若在當選後被定罪,並被判處超過3個月監禁,無論是否獲判緩刑,將即時喪失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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