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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擴闊法援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並不包括因證券衍生工具的不當銷售行為的申索。民政局解釋,以迷你債劵為例,若每宗個案涉及20萬元的法律費用,即使勝訴都只能收取約4萬元的分擔費,遠低於敗訴而承擔全數訟費,不符輔助計劃基本自負盈虧的原則。
違自負盈虧原則
民政事務局當任秘書長楊立門表示,根據雷曼迷債的例子,約有3萬名投資者,每宗索償申請少於20萬元,金額不足以應付法援輔助計劃自負盈虧;而輔助基金承擔的程序和法律費用,至少要20萬元。政府假設當中300宗勝訴率為七成,當局從210宗個案所得的分擔費用亦只有840萬元。
相反,若官司敗訴,基金就要承擔控辯雙方近50萬元的訟費,90宗敗訴個案共涉及4500萬元,即使扣除個案的申請費和中期分擔費,基金仍虧損達2000萬元,不符基金自負盈虧的原則。他又指出,有關條例定明不應用公帑援助參與投機活動招致損失的人士,故普通法援計劃不包括有關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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