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鳳姐指控客人強姦,客人早前在高院受審,惟鳳姐作供中途離去,並去信法官指事件極困擾她,希望不用繼續作供。控方要求由相關機構接觸女事主、或由法官以藐視法庭警告女事主令她繼續作供,惟即被法官指斥律政司抱着「告咗就要入,由得女事主受苦」態度,毫不體諒女事主。
36歲鳳姐指控40歲內地嫖客陳藩武,於去年4月26日在平安大廈一房間違反協議,拔走安全套強行與她性交,陳昨在高院被陪審員一致裁定強姦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但法官下令將證物之一、陳的600元現金中,把其中400元繳付鳳姐作肉金。
律政司﹕有責任呈所有證據
律政司發言人昨回應指出,本案處理方法合乎「檢控政策及常規」和「對待受害者及證人的陳述書」,控方基於受害者的舉報向被告人控以嚴重罪名,有責任把所有證據呈予陪審團考慮,受害者必須願意舉報有關罪行,並在法庭上作證。
鳳姐上周三早上出庭在屏風下作供,上證人台前她一直將帽拉低並戴上口罩,作供期間多次以手遮面且情緒激動,法官多次提醒她要放開手。當日下午她向控方表示抱恙早退,稍後更失去聯絡。
翌日鳳姐去信法庭要求不用再作供,指事件經年仍非常困擾如同惡夢,她害怕重操故業,更不敢向朋友透露性交易中被強姦的慘况。
官終發警告 自嘆慚愧
法官彭偉昌隨即與控辯雙方研究對策,控方提議讓輔導機構接觸她,或由法官口頭警告她拒絕作供或惹來藐視法庭責任,彭官反問控方,怎可以在證人已宣誓作供後,派機構接觸事主,又指事主已「算數」不想作供,控方卻要求法庭警告她,彭官說:「你個部門就係咁㗎啦,告咗就要入,由得個女事主受苦,體諒吓個女事主先得㗎。」最後彭官向鳳姐提出警告,但以英文自嘆﹕「I feel ashame of myself(我覺得很慚愧)」。鳳姐稍後繼續出庭作供,但她一度哭至作嘔,受盤問時亦直認「不想作供」。
【案件編號:HCCC26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