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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針對本案要提請人大釋法的可能,有學者指自1999年居港權事件後,證實中央政府可隨時釋法,但本案釋法主動權仍在終審法院手上。
較多國家採「有限度豁免」
港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昨在電台節目指出,較多國家認同「有限度豁免權」,即主權國的行為若屬商業行為,不會獲司法豁免權,被追討時須負上民事責任;此外,現今很多官方機構不單止進行外交,也會進行商業交易,若輕易享有司法豁免,或令生意拍檔卻步,怕日後不能追討責任或賠償。
張達明稱,雖然在個別範疇中,中國接受「有限度豁免權」,但中國至今的官方立場依然是「絕對豁免權」,即不論商業或國家行為,均可享有司法豁免權,因而毋須被民事追討。
他解釋,97年回歸以前,香港法院可跟從普通法案例,採用有限度豁免權;但回歸後中國走絕對豁免權路線,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究竟能否另走一套,還是要與中央統一口徑,便成為本案爭拗點。若終院最終的判決與中國外交部看法一致,則毋須釋法;但若相異,則視乎終院認為是否有需要詮釋《基本法》13或19條、即有關香港自治範圍以外的條文,以決定需否由法院提請釋法,不過現時釋法主動權仍在終院手上。
他承認觀乎當年居港權判決後人大主動釋法,可見中央並不會限制提出釋法的時機,但本案暫時未見有出現人大主動釋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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