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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兩大地產商鄭裕彤及李兆基,二人家族名下所持有的公司,2000年向內地買家以逾1.8億元出售擁有的順德地皮,惟對方只繳付了5500萬港元及8900萬人民幣,餘額至今仍未支付,遂入稟向買家追討。
3名原訴分別是鄭裕彤及其子鄭家純任董事的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李兆基及其子李家誠任董事的亨滿發展有限公司,以及由上述兩原訴持有的寶宜發展有限公司。3名被告分別是商人黃冠芳的遺產代理人,以及自稱是黃冠芳的妻兒的蘇月弟及黃藝明,黃冠芳於2008年1月去世。
入稟狀指出,寶宜於1993年以1.6億人民幣,購得順德某土地的使用權,周大福及亨滿於2000年以逾1.8億港幣向商人黃冠芳出售寶宜股份;黃冠芳仍未能如期付款,周大福及亨滿遂於06年終止買賣協議。
【案件編號︰HCA4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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