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由雷曼破產引發的銀行客戶投資零售債券受損事件,坊間稱為雷曼事件。最新的發展是,上月渣打銀行提出新的補償方案,賠償方法首次引入投資者本身的資產作為考慮因素,看來是針對銀行有沒有盡責地替客戶分化風險。事件發展至今,苦主的聲討聲,聲聲入耳,但各方在陳述道理時,卻有很多謬誤的地方。
謬誤一:雷曼是關鍵
起初,雷曼破產後,大家後知後覺地認為雷曼是高風險的商業機構,銀行用它來作信貸掛鈎對象和交易對手是不恰當的。但是,連監管機構如美國聯儲局也走漏眼,我們又怎能期望區區的香港零售銀行能夠把關。事實證明,目前為止並沒有銀行或證券公司因推薦雷曼的信貸而遭檢控。
謬誤二:債券應該保本
事緣當初不少銀行在推銷迷債時,視之為定期存款的替代品。出事後,一半是集非成是、一半是取巧。輿論和苦主們都覺得債券是應該保本的。連金管局前總裁任總也因為被議員問及「迷債究竟是不是債?」而懊惱不已。
「迷債是否債?」成了詭辯。其實任何債券本身都有投資風險,就算是銀行存款亦要面對銀行倒閉的危機,不然金融海嘯高峰時,政府就不用出手提供存款保障。
謬誤三:事情是黑白分明的
美國是全世界最多律師的國家,商業訴訟無日無之。然而,很多官司最終都是庭外和解的,這亦反映刑事和民事訴訟的分別。刑事訴訟的結論只有兩個——有罪或無罪。民事訴訟卻有很多中間落墨的空間。
在很多華爾街的重大商業訴訟中,美國的監管機構、州或市政府都會擔任控方。但在雷曼事情中,香港的監管機構卻選擇在背後發功(除了早些時候,新鴻基證券被證監會罰款)。
如果銀行在銷售手法上犯錯,是否應該不論是迷債也好、ELN也好,銀行都應該向所有苦主作出百分之百的賠償?最終銀行決定賠償60%,又或者是70%,究竟是根據什麼概念呢?
渣打銀行的賠償安排突出了一點,就是風險分化。
舉例說,有投資者擁有200萬資產,有一半用來做定期存款的。後來他將原來的100萬元定期存款改為投資單一股票掛鈎的ELD(股票掛鈎存款),股價一旦下跌,他也要接貨,整個資產組合中的一半便變成單一隻的股票,縱使股票是大藍籌,組合的風險已經截然不同。
雷曼迷債的補償方法由於牽涉太多酌情,變得在道理上很扭曲。雷曼不雷曼,根本不是關鍵。
撰文:張宗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