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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指引例子被轟教唆減薪長青網文章

2011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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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3月29日 21:59
2011年03月29日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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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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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勞資雙方久候的《最低工資指引》昨日出爐,外界關注休息日及飯鐘錢應否計薪,然而修訂版本指引依舊沒有提及。與初稿比較,指引最大分別是列明「員工每月收入不應比最低工資條例實施之前為低」,不過內裏所舉例子卻涉及減薪情况,指現時月薪6500元的僱員,僱主日後向其支付5037元已合法,工會質疑指引是變相教唆僱主減薪,要求撤回。政府消息人士昨晚表示,指引仍有修訂空間,例如指明上述例子的僱主應繼續支付6500元月薪。

加「更新條款」字眼 議員憂觸發改約潮

昨公布的指引較初稿另一個不同之處,是加入了一句:「如果現有僱傭合約的條款,在計算用膳時間及休息日是否有薪方面不清晰及/或僱主確實因負擔能力問題而需要釐清、更新有關的條款,在過程中僱主應充分諮詢僱員……」職工盟李卓人不滿指引加入「更新條款」字眼,擔心會觸發大量僱主借勢更改合約,剝削員工福利。

勞工處長卓永興昨簡介《最低工資指引》時指出,實施最低工資後,僱主假如將休息日及飯鐘都納入有薪,估計涉額外27%開支,「大集團若有良好盈利,應善待基層員工,中小企就要視乎盈利而定」。他說,由於現行法律框架《僱傭條例》亦沒有就休息日及飯錢鐘作說明,指引亦不能列明兩者應否計薪,而當日最低工資立法時,勞資雙方亦同意兩者計薪與否是按協商而訂,若要列明就牽涉修訂《僱傭條例》,需要先取得社會共識。

勞工處長:收入不減為大原則

卓永興說,最低工資訂立的精神是「員工的收入不能減少」,因此僱主計薪時應以此作大原則,更指在最低工資實施後削減員工待遇的,就是「無良僱主」。

雖然如此,《最低工資指引》列舉的36個例子,部分按方程式運算後涉及減薪。其中一個例子提及僱員現時月薪6500元,若減去其有薪休息日及飯鐘,其「工資」是5037元。若法例生效之後按時薪28元推算,日後其「最低工資」是4760元。若論「工資」概念的話,5037元屬「符合最低工資」。

例子﹕6500元變5037元合法

工聯會葉偉明質疑上述例子表達有問題:「是否隱晦叫僱主減人工,由6500元減至5037元?或者減至4760元?為什麼要那麼複雜?」勞工處回應,例子原意是讓僱主比較「工資」(即按工時支薪)的變化,僱主若一直向員工支付6500元月薪,日後亦應該繼續,不能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減薪,當局亦會研究是否進一步修訂,加入更清晰字眼。

雖然勞工處指減薪要勞資雙方同意,但李卓人批評,基層勞工其實沒議價能力,「僱主要改合約要減薪、或不計飯鐘和休息日,僱員難道可以反抗?反抗的下場就是被炒」。他所屬的職工盟將成立工作小組,協助受更改合約影響的僱員,呼籲員工舉報無良僱主。

僱主方面,工業總會主席孫啟烈亦批評,政府實施最低工資無一早顧及大多數僱員以月薪而非時薪計糧、沒及時解決當中運算的複雜問題,又將休息日及飯鐘支薪問題「推回」勞資雙方自行商討,容易令勞資關係緊張,部分僱主亦可能「大失預算」將成本轉嫁消費者。他希望勞工處可加緊協助企業,在餘下1個月依法計薪。

卓永興指出,統計處將調查全港僱員獲休息日及飯鐘有薪的人數,但結果要明年首季才能公布。勞工處4月1日起設立熱線(2127 4916)專門協助因最低工資被裁或被減薪的員工,僱員若要投訴僱主,今日即可致電另一熱線:2815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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