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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Q]﹕工作時數如何計算?
[A]﹕1. 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不論當時有否獲派工作或獲提供培訓,亦當工時計算。
2. 關乎受僱工作而用於交通的時間亦當工時計,但不包括用於往來居住地方及僱傭地點(位於香港以外的非慣常僱傭地點除外)的交通時間。
[Q]﹕什麼情况下用膳時間必須計算有薪?
[A]﹕如僱員在用膳時間是按照僱傭合約,或在僱主同意或指示下而留駐僱傭地點當值,則不論該僱員當時有否獲派工作,該段時間應包括在計算最低工資的工時內。
[Q]﹕候召或候命時間如何計算?
[A]﹕如僱員在候召或候命時,是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留駐僱傭地點當值,該段候召或候命時間便要納入計算工時。
[Q]﹕勞工處會如何執法?
[A]﹕僱主必須為每月工資少於11,500元的員工記錄工時,勞工處日後巡查時,僱主須提供有關紀錄。
[Q]﹕《指引》與初稿有何不同?
[A]﹕加入字句﹕「在可行的情况下,僱主不應該因為實施最低工資,而削減僱員現有的薪酬及福利,員工的每月收入亦不應比條例實施之前為低」、「如果現有僱傭合約的條款在這方面(指休息日及飯鐘錢等)不清晰及/或僱主確實因負擔能力問題而需要釐清、更新有關的條款,在過程中僱主應充分諮詢僱員,務求勞資雙方透過溝通和協商,在合法、合情和合理的基礎上尋求共識」。
資料來源﹕《最低工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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